解读《枣庄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标准(试行)》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立标准是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市场促进民办职业培训事业的基础。国家和省先后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14]10号)和《山东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标准》。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立,促进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发展,我市制定了《枣庄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标准(试行)》。

二、起草依据

    该文件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14]10号)和《山东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标准》等制定。

三、起草过程

    我局认真学习国家和省厅文件精神,及时进行调查研究,认真征求了征求了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意见建议,召开多次座谈会,反复分析论证,并结合我市实际,经过听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过程,起草本实施细则。

四、主要内容

    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具体标准:

   (一)申请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应当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可合法独立使用的办公、教学和实训场地。

   (三)应当配备与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培训设施、设备。

   (四)应当有一定规模的培训能力。

   (五)应当配备专职负责人。

   (六)应当根据办学规模配备有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和财会管理人员。

   (七)应当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符合任教资格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八)应当具有与培训项目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当符合国家职业标准。

   (九)应当制定办学章程,建立相关管理制度。

   (十)应当有相应的办学资金,并有固定办学资产。

    设立程序:(一)材料准备。拟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准备各项材料。

   (二)递交申请。将所准备材料递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初步审验各项材料是否齐备。不齐备者退回补充完善。

   (三)现场勘验。对于申请材料齐备者,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现场勘验。

   (四)总结勘验结果,对申请做出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