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经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贯彻人社部发〔2020〕40号文件做好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78号),对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提出要求。为更好推进政策落实,现将《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政策实施细则》发你们,请一并组织实施。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7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处)

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政策实施细则

一、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

(一)适用对象。参保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办理失业登记后的失业人员;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但因超过60日申领期限而未领取的失业人员。

(二)主要内容。对参保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自2019年12月起,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由其失业前最后参保地经办机构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发放期不超过12个月。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办理失业登记后的失业人员,按规定根据其参保缴费年限核定领金期限。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符合申领失业保险条件但因超过60日申领期限而未领取的失业人员,按申领时参保地失业保险金标准发放。对此前因超过60日申领期限未领到失业保险金但重新就业并参保缴费后再次失业的,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根据其累计参保缴费时间核定领金期限,按申领时参保地失业保险金标准发放。因信息记载不全、不规范等无法判断失业人员“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由本人提交书面承诺,予以发放失业保险金。

(三)其他。发放标准、领取期限、待遇项目、停发情形等,本通知未作出特别规定的,均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执行。经办机构在认定“重新就业”停发失业保险金时,以“用人单位招用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作为标准。

二、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

(一)适用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其中,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是指参保缴费不足1年或参保缴费满1年但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

(二)执行时间和列支渠道。失业补助金政策执行时间为2020年3月至12月,按月发放,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列支。

(三)标准和期限。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失业保险基金结余情况、参保缴费人数和年限等科学确定失业补助金标准。失业补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6个月。根据申领时间,实际发放时间最长可至2021年6月。2020年3月至各统筹地区政策出台前,符合申领失业补助金条件,但目前因重新就业等构成停领情形的失业人员,其未就业期间的待遇可申请补发。领取期限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

(四)其他。失业补助金只能申领享受一次,不得跨统筹地区重复申领享受。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发放失业补助金期间,原则上不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出(转入),遇有异地就业、异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等情形的,申请人承诺同意停发并在转入地不再申领失业补助金的,可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失业补助金发放期满或停发后,失业人员要求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经办机构要记录相关信息并按规定办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停发失业补助金。

三、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一)适用对象。《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参保单位招用、个人不缴费且连续工作满1年的失业农民合同制工人。

(二)主要内容。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月标准按照当地失业保险金月标准执行。按累计缴费时间每满1年发1个月,农民合同制工人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三)其他。农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未间断转招为城镇合同制工人后失业的,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分段计算。转为城镇合同制工人前,按规定享受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金;转招为城镇合同制工人后,按规定享受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待遇,但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和享受失业保险金的累计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四、阶段性实施临时生活补助政策

(一)适用对象。《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参保单位招用、个人不缴费,2019年1月1日之后有参保记录但累计参保缴费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合同制工人。

(二)执行时间和列支渠道。临时生活补助执行时间为2020年5月至12月,按月发放,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列支。根据申领时间、各统筹地区规定的发放期限不同,实际发放时间最长可至2021年3月。

(三)标准和期限。临时生活补助标准参照参保地城市低保标准,符合条件的失业农民合同制工人可以按月领取最长3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具体期限由各统筹地区结合实际自行确定。领取期限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

(四)其他。符合申领条件的失业农民合同制工人可在失业前最后参保地经办机构申领临时生活补助,不同时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停发情形参照失业保险金停发规定执行。对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的失业农民工,经办机构应按本地规定对其发放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不得以户籍作为区分待遇条件。

五、畅通申领渠道

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一次性生活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申领,全面推行“全程网办”经办模式。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http://si.12333.gov.cn)或省市人社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申领。对通过互联网申领有困难的失业人员,可在最后一次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线下办理。经办机构对不同渠道收到的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一次性生活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申领申请,要利用部级社会保险比对查询系统,做好跨地区信息的联网比对核查。审核通过的,将相应失业保险待遇发放至失业人员加载银行账户的社会保障卡或者现有银行卡中;审核不通过的,将不通过原因通过原申领渠道反馈申领者。

六、优化经办服务流程

要大力推进“清减压”,减少证明材料,压缩办理时限,取消附加条件。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作为依据的证明材料一律取消,凡是内部信息系统能够核查的一律不得要求失业人员提供,特别是要取消“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失业登记证明”;加快推进“人社服务快办行动”,将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审核办结时限压缩至5个工作日内,将与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关联的服务事项打包为“一件事”,为失业人员提供全方位服务;不得人为设置领取待遇附加条件,特别不得以超过60日申领期限为由拒发失业保险待遇。要做好政策咨询和问题解答,统一答复口径,切忌生硬回答“不知道”“没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点对点”短信告知等方式,精准推送说明有关情况。

七、切实防范基金风险

要结合基金结余、政策受益人群、不同群体间待遇水平等情况,科学测算,按照“广覆盖、保基本、兜底线”的原则,根据省对各市的调研建议,合理确定失业补助金标准和临时生活补助期限,既要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又要确保基金运行安全平稳可持续,坚决防范失业保险基金穿底风险。基金支撑能力较弱的统筹地区,要优先保障保生活支出,并适时调整支出结构,适当收缩促就业、防失业政策,不满足稳岗返还实施条件的应停则停。各地要加强基金监督管理,充分利用部级社会保险比对查询系统,做好全国参保信息联网核验服务,对核查发现应当停发失业保险待遇情形的,要及时停发,避免重复领取、冒领、套取、骗取基金现象。失业人员的参保缴费时间计算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本通知印发后新参加失业保险的,应以参保缴费自然月计算累计参保时间,不得以补缴为依据申请享受失业补助金和临时生活补助。

八、加强组织实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对省、市、县三级落实失业保险扩围政策情况进行日调度、周通报。各统筹地区要高度重视,务必于7月10日前出台具体操作办法、7月15日前实施失业补助金等阶段性扩围政策。要成立工作专班,抓好组织实施。制定明确的答复口径,自本统筹地区扩围具体操作办法印发之日起3日内,采取召开线上视频会议、组织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分批次小范围集中培训、发放政策口径等方式,完成窗口经办人员和12333等一线工作人员轮训,确保全面掌握新政策,依政策规定办理业务,准确解答群众咨询。要加强失业保险经办人员配备,提高经办机构综合服务能力。要指定专人及时处理、回应业务经办人员和12333咨询员遇到的疑难问题或敏感问题。要采取明察暗访、“厅局长走流程”、舆情监控等方式,检查检验政策落实情况。要畅通沟通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利用群众来访、12333服务热线、信箱、网络等手段,接受社会监督,回应社会关切。对政策落实中的“中梗阻”“最后一公里不畅通”的典型案例,进行实名通报。